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暂住证的意义怎能大于身份证?

    
     在孙志刚被执法人员殴打致死一案中,有一个情节特别值得注意:他在被收容后,其室友成先生给他送去了身份证,警方仍然告知“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”。没暂住证,即使有身份证也不能证明孙是位守法的公民。

    这种将暂住证的意义看得高于身份证的现象,很不正常,也蕴涵着危险。

    凡具有身份证的人都表明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,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,凡公民享有的权利,他都有权享受。他有上网吧的权利(孙就是在网吧被抓的),有到广州工作生活的权利(20多天前,他应聘来到广州一家服装公司),也有捍卫人格尊严的权利(警方说他“顶嘴”,其实是在维护他的人身权利)等等。

    随着国家将居民统称为公民,居民身份证迟早也将改名为公民身份证,其意义正如印在软批封面上的庄严国徽所昭示的那样: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。

    暂住证只不过表明证主人拥有了在这个城市暂住的权利,成了这个城市的临时市民,并不能赋予他多少法定权利,不像身份证代表着他是这个国家的永久公民。暂住证既不彰显公民权利,也不保证享有该城市的市民的权利。它的意义是很含糊的。

    暂住证制度只是为市民提供了一种假想的安全感。真想作案,谁会在乎有没有暂住证呢?况且,警方在发放暂住证前,并不见得会对其作人生履历和人品的鉴定,要紧的是收钱。暂住证的管理意义,实在值得质疑。无论从哪方面说,暂住证的意义也大不过身份证。

    此次黄村街派出所不认身份证,只认暂住证,说到底,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。

    暂住证制度派生出的另一种有害倾向,也值得警惕,即执法人员借检查暂住证为名,肆意侵害底层人的人身权利。他们一般不会去查检衣冠楚楚、器宇轩昂者有没有带暂住证,而是专拣那些衣衫褴褛、皮肤粗糙者检查的———孙志刚可能是因为一头长发被执法人员当作了嫌犯。

    从检查暂住证问题上衍生出的有罪推定,明显带有身份和职业歧视。这种以衣冠好坏预设检查对象的做法,伤害的往往是底层人,其后果是加剧社会的不公。

    怀揣一张身份证就如同怀揣一份公民权利,行走在中国的大地上就像行走在自家的庭院里一样,这样的理想何时才能实现?(王学进)

厦门晚报2003-04-28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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