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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民身份证法28日上午获通过

    居民身份证法在28日上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获通过。这部法律对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作出了具体规定。
法律规定,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,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出示执法证件,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: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,需要查明身份的;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,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;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,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;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。有上述情形之一,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,依照有关法律规定,分别不同情形,采取措施予以处理。

    法律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。但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除外。这部法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新华网 2003年6月28日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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